使用技术要求 | 1.菜青虫2-3龄幼虫发生期施药;小麦蚜虫扬花盛期至灌浆期中后期施药,施药后8~12天视田间蚜量再防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是有机磷类农药与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混剂。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,对小麦、十字花科蔬菜的蚜虫、菜青虫具有较强的触杀、胃毒作用。 |
注意事项 | 1. 本品在小麦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3天,在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。
2. 本品对牛、羊的胃毒性大,喷过药的绿肥、杂草在1个月内不可喂牛、羊。施过药的地方7-10天内不能放牧牛、羊。对家禽胃毒更大,使用时要注意。本品对蜜蜂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
3. 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4.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. 蔬菜在收获前不要使用该药。
6.本品对茶树敏感,不能在茶树上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表现为头痛、头晕、无力、多汗、恶心、呕吐、胸闷。
接触污染中毒者,应迅速离开现场,换掉染毒衣物,体肤清洗干净,口服中毒应速去医院求治。医生若判断为乐果中毒为主,可以使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
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