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于虫害发生初期施药。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,请勿施药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氨基甲酸酯类杀虫、杀线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、内吸性,其毒理机制为抑制胆碱酯酶。稻田水面撒施,残效期较短,施于土壤中残效期较长,在棉花和甘蔗田药效可维持40天左右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在水稻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为60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在棉花、花生、甘蔗作物上的最多使用次数为1次。
2.在稻田施用,不能与敌稗、灭草灵等除草剂同时混用。
3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、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4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.本品不能与碱性农药、肥料混合使用,否则易分解失效。
6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
7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昏、目眩、流涎、恶心、四肢无力。
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,不可催吐,应立即送医院救治,解毒药品为阿托品,不可使用解磷毒一类的解毒药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严防高温高压和撞击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“远离儿童”、“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”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