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防治水稻螟虫于水稻播种或插秧前均匀撒施水面,其它作物害虫于作物播种前条施或沟施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一种具有较强的内吸和触杀作用,还有一定的胃毒作用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。 |
注意事项 | 1. 本品在甘蔗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82天,每个作物周期使用1次;棉花田中每季施药1次,食用此种棉籽生产的棉籽油是安全的;花生田中每季施药1次,收获的花生安全;水稻每季最多施药1次,安全间隔期为30天。
2. 严禁将本品加水制成悬浮液,直接喷施。
3. 不能与碱性农药、肥料等物质混合施用,否则易分解失效。
4. 施用时,勿与敌稗、灭草灵等除草剂同时混用,施用敌稗应在施用本品前3-4天或后一个月施用。
5. 施药人员应配戴防护用品,施药时勿进食、饮水和吸烟,用药后要洗手。
6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头昏、呕吐、多汗、流涎、瞳孔缩小。严重者皮肤出现接触性皮炎,眼结膜充血、呼吸困难等。
不慎接触皮肤或进入眼睛,用大量清水冲洗。若不慎口服中毒宜用阿托品0.5-2mg口服或肌肉注射解毒,禁用解磷定、氯磷定一类药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
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
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