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本品应于介壳虫、叶蝉和蚜虫低龄若虫发生初盛期;棉铃虫卵孵化盛气期至低龄幼虫钻蛀前;食心虫、螟虫、玉米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内吸性杀虫剂,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,并可杀卵,有一定的熏蒸作用,是缓效型杀虫剂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在小油菜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7天(露地)或14天(温室)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;在萝卜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;在苹果树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14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;在柑橘树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21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;在棉花和玉米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21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;在水稻上使用安全间隔期为30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;
2.本品不宜在桑树、茶树上使用。蜜源作物花期、桑园和蚕室附近禁用;本品对鱼有毒,勿使药剂污染池塘等水源。
3.本品不能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。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的发展。
4.施药时应穿防护服,戴口罩和手套。不得吸烟、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结束后,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.使用后的包装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典型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,但病程持续时间较长,胆碱酯酶恢复较慢。
吸入中毒时,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。药液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发生误服应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诊治,催吐洗胃,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。治疗期间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脑水肿和迟发性神经毒性症状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,严防潮湿、日晒或雨淋。本品应远离儿童,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