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于柑橘树潜叶蛾、果树梨小食心虫、棉花红铃虫、蔬菜菜青虫等害虫发生初期或低龄幼虫发生期用药,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,以触杀、胃毒为主,无内吸传导和熏蒸作用 。对鳞翅目幼虫效果好。对同翅目、直翅目、半翅目等害虫也有较好效果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在蔬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2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;在柑桔树上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;在苹果树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,每季最多使用次数3次;在柑橘树上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3次;在棉花上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。
2、蚜虫和棉铃虫等害虫对此药易产生抗性,应与其它不同作用制剂农药轮用。
3、不能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。
4、本品对蜜蜂、鱼虾、家禽等毒性高,使用时注意不要污染河流 、池塘、 桑园、养蜂场。
5、施药时搞好防护措施,戴好口罩等。忌工作时抽烟、喝水、饮食等,工作后及时清洗手、脸及衣服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7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本品属神经毒剂,接触部位皮肤感到刺痛,接触量大时会引起头痛,头昏,恶心呕吐,双手颤抖,重者抽搐或惊厥、昏迷、休克。
若不慎中毒时需注意:[1]无特殊解毒剂,可对症治疗。[2]大量吞服时可洗胃。[3]不能催吐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贮于干燥通风处,避免潮湿和日晒;远离儿童,并加锁;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